当前肉品安全已经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深切关注,不时发生的肉品安全问题使消费者对肉品的消费存有不安全感.为此,各地政府为解决这个问题,推出或强制实行肉品品牌销售制,一些肉品批发商也乘势推出品牌肉;一些地方还强制实行肉品品牌销售制,即凡是肉品必须有品牌才能获得政府和有关部门核准的市场"准入"销售资格.应该说,肉品品牌销售制有其积极的一面,如一旦该品牌肉发生安全问题,就较容易进行追溯,品牌供应商的责任明确,消费者维权的程序较为简单.但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的是问题的另一方面,肉品品牌销售也存在着不足,甚至存在较大的漏洞,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
相互推诿,责任不清.从形式上看,实行品牌销售后,对肉品安全性负责的应该是肉品供应商和肉品零售商,应该说有"两家"负责理应比"一家"负责的能力要强,似乎有"两家"负责会使肉品更加安全,其实不然,从实际情况看,一旦销售的肉品发生安全事故,"两家"都不愿意负责,互相推诿.因为有时很难调查清楚责任究竟属于哪一家,有可能是肉品来源问题,也有可能是销售商掺入了其他不合格肉品,在取不到确切证据时,无法明确是谁的责任,相互推诿责任就不难理解了
肉品销售准入的提法应具科学性.当前各地肉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,这是客观事实,但一些地方政府采取"病急乱投医"的做法,如实行所谓的提高准入门槛:必须是品牌肉方准上市销售;推出品牌必须履行一系列复杂程序,须经相关部门批准、认可;一律拒绝外地肉品上市等.政府一方面确实应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食肉安全,但政府又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楷模,更无权出台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肉品销售限制性办法.事实上,肉品的品牌只是一种标记,并非是只要有了品牌的肉品就会安全,各地也有品牌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象.对于肉品品牌销售,政府应持提倡的态度,引导经营者以发展战略的眼光逐步走向品牌销售,一旦经营者树立了以质量求生存的意识,品牌销售也就成了经营者的自觉要求
构建销售环节负责的肉品安全保障机制.肉品安全涉及诸多环节,均须加以严控.一是品牌肉必须实行专卖制、连锁店销售制,光有安全优质的肉品还远不够,如没有特定的销售途径,消费者买到的仍然是没有安全保障的肉品,安全优质的肉品还是无法到达消费者的餐桌.现在有的品牌肉销售商注重于扩大销量,尽力向个体肉商推销自己的品牌肉.而个体肉商关注的是获得更多利润,不会重视肉的品牌和自觉维护品牌肉的声誉.由于品牌商和销售商都负有肉品安全责任,从一定程度上说,肉品的品牌为销售商不规范操作起到了某些掩护作用.因此品牌肉必须实行专卖制、连锁店销售制,否则就无多大意义.二是给肉品销售商以充分的自主权,旨在销售商对所销售的肉品负责.现今对发生的肉品安全事故调查时,销售商均以自己销售了政府、部门所指定、规定的品牌肉而认为与己无关,即使是销售商违规也难以对其作出处理.因此要明确销售商必须对所销售的肉品负责,销售商应拥有自主选择销售何种肉品的权利,在此基础上,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承诺为肉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如发生安全事故先由销售商承担责任,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、明确责任,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
建立批发市场,打破价格垄断.由于目前有些地方规定必须是品牌肉才能上市销售,而非品牌、无品牌肉一律不得上市销售,再加上没有肉品批发市场,数量有限的品牌肉供应商很容易就达成肉品统一价格,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肉品价格的垄断,或许与各地普遍上升的肉价有相应的关联.由于肉品的价格处于品牌肉商主动而销售商被动的状态,肉品价格失去了由市场调节的规律,而使买卖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境地,使销售商的利益受到侵害,这也是肉品流通环节中长期存在的一个主要矛盾,是销售商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.销售商因处于弱势而易产生不平衡心理,导致违规经营现象增加,最终使肉品安全失去支撑点而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.所以必须打破价格垄断,建立按市场规律运作的肉品批发市场,买卖双方直接见面,优劣差价,切实实行以检疫准入为门槛,允许品牌与非品牌肉、本地肉与外地肉平等上市销售.品牌肉则以自身优质、安全,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等优势参与市场竞争,扩大影响取信于民,消费者主动接受之时,才是品牌肉真正立足之日,而违背经济规律,依靠强制手段推行的品牌肉是无生命力可言的,也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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